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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东升诉邓林、田刚、杨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升,邓林,田刚,杨小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69-2号原告:王东升,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身份证号34212419620708****。被告:邓林,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身份证号34212419780606****。被告:田刚,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34128119870803****。被告:杨小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身份证号341621197510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升诉被告邓林、田刚、杨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田刚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申请对被告田刚工资账户的60000元予以续封,并对被告杨小标在中国工商银行涡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田刚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杨小标在中国工商银行涡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0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