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丁旺诉岳保良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旺,岳保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丁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石城镇王家庄村人,农民。被告岳保良,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石城镇王家庄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丁旺诉被告岳保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丁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岳保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丁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保良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旺撤回对被告岳保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丁旺负担。审判员 王恩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