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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何斌与谢祖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斌,谢祖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何斌。被执行人谢祖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斌与被执行人谢祖六[(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0000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已被本院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37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