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蒙英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38号罪犯蒙英连,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2003)南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英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蒙英连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英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30日入监服刑。2005年8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0年3月、2012年10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蒙英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86.10分,蒙英连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蒙英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英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