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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成家与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广东某某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14号原告王某某,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尹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广东某某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苟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31日止,该公司只结付了一半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另一半也未给予补休,周六加班未足额支付,7月份加班工资少结付。2015年7月26日下班后约8点左右,该公司电话通知明天不要来上班,未作任何说明和解释,突然袭击,亦不及时结清当月工资,退还合同。请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514元,周六加班工资1610元,七月份少结付的512元,合计4636元;2、被告辞退原告的经济补偿金4060元。经查,2015年8月21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14元;2、结算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4060元。2015年8月31日,该会作出深劳人仲不(2015)2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问题。原告于1950年1月6日出生,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2010年1月6日,原告2013年入职被告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属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依法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苟   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某(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