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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国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36号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狮岩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粤,局长。第三人:赵国军,男,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字第196号认定工伤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以其与第三人赵国军已经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国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邓本东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冉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