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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蒲建民与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建民,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蒲建民,男,生于1970年12月24日。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建安中路70-11号。法定代表人:蒋晓萍,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建民诉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建民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建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蒲建民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