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进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进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54号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锐、李国辉(实习),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进昌,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进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