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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审并案原告)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原审并案被告)XX与原审并案原告)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并案原告)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原审并案被告)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并案原告)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2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专员。委托代理人梁××,该公司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并案被告)XX。委托代理人周××(亲属关系),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上诉人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系物美公司职工,双方自2004年起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3月1日起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XX工作内容为超市相关零售工作,岗位实行8小时工时制度。后XX于2014年4月17日发生工伤,并开始休假。XX陈述其2012年12月4日至31日休息日加班8天、2013年1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2013年2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3天,2013年3月休息日加班10天,2013年4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2013年5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2013年6月休息日加班10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2013年7月休息日加班8天,2013年8月休息日加班9天,2013年9月休息日加班9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2013年10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3天,2013年11月休息日加班9天,2013年12月休息日加班9天,2014年1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2天,2014年2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2天,2014年3月休息日加班10天,2014年4月1日至16日休息日加班4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物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XX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16日的考勤打卡记录,并辩称其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物美公司提交的XX考勤打卡记录与其提交的XX工资明细中显示的出勤小时不符。庭审中,双方对XX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工资数额无异议。XX2012年12月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后实得工资为2356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应发工资分别为3200元、6203元、2463元、4956.72元、3735.59元、3803.52元、3816.11元、3475.80元、3641.98元、4176.76元、5200.98元、4000元、4179.31元、3982.76元、3941.26元、3090.81元。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14年12月3日,XX申请仲裁,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4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裁决书生效起五日内,物美公司一次性支付XX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9064.16元、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5484.14元。XX、物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XX诉讼请求:1、物美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014年4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555.8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638.97元;2、物美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014年4月休息日加班工资45484.1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1371.03元;3、物美公司支付2003年11月至2013年8月盘点延时加班工资3626.2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06.57元;4、物美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换挡延时加班工资3503.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75.91元;5、物美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休年休假工资9006.90元;6、诉讼费由物美公司承担。物美公司诉讼请求:1、物美公司不支付XX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的法定节假日工资9064.16元;2、物美公司不支付XX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的休息日工资45484.14元。庭审后,XX向一审法院表示认可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419号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认为,XX与物美公司劳动关系明确,物美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XX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因XX对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419号仲裁裁决书无异议,故仅对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事项进行审理。关于XX要求物美公司支付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期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请,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物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XX考勤、工资及加班费的发放负有管理的责任,对于职工加班费的发放情况应当掌握有相应证明材料。物美公司未提供XX2012年12月4日至2012年12月底的考勤打卡记录,故该期间XX的出勤情况应以XX陈述并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为准,物美公司提供的XX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16日的考勤打卡记录与其提供的XX工资明细中显示的出勤小时数存在矛盾,不能客观反映XX出勤情况,故对物美公司考勤证据不予采纳,物美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期间XX的出勤情况应以XX陈述并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为准。关于物美公司抗辩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双方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故对物美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并案原告)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并案被告)XX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64.1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并案原告)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并案被告)XX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休息日加班工资45484.14元;三、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XX承担5元,被告(并案原告)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承担5元。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物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物美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XX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9064.16元;上诉人物美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XX2012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5484.1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XX承担。其主要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已提供刷卡记录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加班的行为。被上诉人XX主要答辩意见:双方劳动合同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被上诉人是卖场店长、经理,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法定节假日不允许休息,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无误,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一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物美公司与被上诉人XX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XX工作岗位实行8小时工时制度,对于上诉人物美公司安排被上诉人XX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被上诉人XX在仲裁和一审审理期间已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同时上诉人物美公司认可被上诉人XX在店铺的工作时间是早晚班或正常班,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工作,在总部的工作时间是正常班,周六工作两个半小时,按照标准计算工时安排工作,上诉人物美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也显示被上诉人XX存在周六、日加班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XX存在加班事实。上诉人物美公司应当掌握安排被上诉人XX班次的证据,但没有提供该证据以证明其未安排被上诉人XX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故上诉人物美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物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XX要求上诉人物美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河北区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