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元某某、代某某、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某某,元某某,代某某,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704号申请人汪某某。被申请人元某某。被申请人代某某。被申请人元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元某某、代某某、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元某某、代某某、元某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冻结、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定家愿以其独资购买位于桃源县城区广德·荷苑商住小区的21套商品住宅房资产为申请人汪某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元某某、代某某、元某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定家所有的位于桃源县城区广德·荷苑商住小区的21套商品住宅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汪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