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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银林与张惠彬、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林,张惠彬,张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352号原告张银林,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惠彬,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丽红,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银林与被告张惠彬、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银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银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