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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彬与平张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平张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刘彬。被告:平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平张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张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对被告平张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