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彬与平张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平张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刘彬。被告:平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平张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张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对被告平张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