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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扬、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某经表哥班某某介绍,认识了准备购买法库县某小区商品房的被害人国某。赵某某因个人经营房地产销售业务不善出现资金短缺,为非法谋利,便谎称认识某楼盘的开发商,以能够买到价格优惠的商品房为由,骗取了国某的信任,继而向国某要5000元人民币作为购房定金,几日后,国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在沈阳市内将5000元现金交给了赵某某。三、五日后,赵某某虚构某有交8000抵10000的优惠活动,又向国某要4000元,声称交8000元,另外1000元为好处费。2014年3月26日,国某在沈阳市内交给赵某某4000元后,填写赵某某伪造的《某商品房认筹协议》,赵某某随之将伪造的8000元购房定金收据交给国某。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赵某某又虚构要分期交付购房款,让国某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汇入9766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赵某某以为国某消除贷款不良记录等业务为由,先后向国某索要21340元人民币。2014年11月,国某发现被骗,多次催赵某某返还购房款,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15年3月30日,国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赵某某返还国某5000元人民币。综上,赵某某共计诈骗国某1280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填补个人代理房地产项目亏损。2015年7月10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赵某某立为网上逃犯,2015年8月5日,赵某某在法库县某村附近被法库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商品房认筹协议、购房款定金收据、欠条、入住通知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国某1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占新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