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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1541-6。法定代表人颜克云,男,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奎,男,该单位风险与信贷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056-7。法定代表人黄春辉,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以与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通过庭外协商已妥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莫 云审 判 员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甘 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议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