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史彩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史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法定代表人胡静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彩娥,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史彩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0211917.5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申请,称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希望法院暂缓扣划。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9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与被执行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