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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彭磊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磊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750号罪犯彭磊磊,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以(2010)濉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磊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2013年9月13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彭磊磊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磊磊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7月记功二次,2015年7月表扬一次。其罚金一万只缴纳了一千元,虽提交了村级困难证明,但其在监狱内月均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磊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完全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磊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