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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洪勋诉金玉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勋,金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120-2号申请人罗洪勋,现住麻江县杏山镇五星路11号门面。被执行人金玉祥,住贵州省麻江县宣威镇琅琊村六组。本院在执行罗洪勋申请执行金玉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麻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罗洪勋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麻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治  泉审判员 罗  桂  莲审判员 蒙  春  燕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