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29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军、雒建飞,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赵芬娟、张兴无,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