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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懋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龙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2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龙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恒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