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华诈骗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渝二中法刑申字第00010号胡华: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刑初字第0057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35号刑事裁定,提出原生效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理由,请求法院再审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你与任开华虚构可以办理出租车指标、客运车线路牌、救助金等事实,隐瞒自己不能、不可能办成相关事项这一真相,致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你以借款为名,收取被害人不等数额的金钱,在没有办成相关请托事项时却不退还,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你的供述、任开华供述、运输公司证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你及你的辩护人提出你系运输公司职工,没有伪造文件,没有冒充公司负责人,有能力办理出租车指标和客运车线路牌的申诉理由。经审查,本案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锁,你的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科办事员、稽查科队长的身份并不能证明你具有办理出租车指标和客运车线路牌的能力,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及你的辩护人提出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你与任开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声称可以办理出租车指标和客运车线路牌,以借钱为名,收取被害人钱款,用于自己挥霍和生活开支,在不能办理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又不予以退还,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你的行为足以表明非法占有的故意,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及你的辩护人提出认定的诈骗数额和归还数额有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可以证明你无罪的证据不予调取,程序非法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原审据以确定的诈骗数额系根据在案证据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对证据的调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取证据,程序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及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