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市民初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莫汝德与常有德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汝德,常有德,苏天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833号原告莫汝德,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常有德,男,汉族,约40岁,住阿克苏市。被告苏天平,男,汉族,约40岁,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汝德诉被告常有德、苏天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汝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汝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已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莫汝德负担。助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