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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区,组织机构代码61045277-6。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华春,公司职员。申请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030005123501350、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1.39万元、出票人为漳州市昌龙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丹江口市舫荣工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晓文审 判 员 黄 毅审 判 员 林清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曦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