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政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1号罪犯雷政富,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政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雷政富受贿赃款316.5053万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9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2015)渝九狱减字第27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兰选清、吴高锋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陈星辰、罪犯雷政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