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7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娄振明与张胜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732-2号申请执行人娄振明。被执行人张胜昌。申请执行人娄振明与被执行人张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419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41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