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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一×与杨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一×,杨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杨一×。法定代理人陈××,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苑秀芝,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杨二×,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杨一×与被执行人杨二×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225元,已执行标的3025元,未执行标的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