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8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铭玉与岳广涛、仪芬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铭玉,岳广涛,仪芬芬,宫厚春,董水荣,耿庆林,闫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885-2号申请执行人孙铭玉。被执行人岳广涛。被执行人仪芬芬。被执行人宫厚春。被执行人董水荣。被执行人耿庆林。被执行人闫炳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孙铭玉与被执行人岳广涛、仪芬芬、宫厚春、董水荣、耿庆林、闫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