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林银浦与徐干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浦,徐干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林银浦。被执行人徐干国。光宇申请人林银浦与被执行人徐干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干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6.3万元;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4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干国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