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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连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紫蝶轩食尚火锅料理店与杜春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紫蝶轩食尚火锅料理店,杜春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188号原告大连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紫蝶轩食尚火锅料理店。法定代表人白金莲,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默、陈懿宁,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春磊。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紫蝶轩食尚火锅料理店诉被告杜春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且原告的住所地及本案的租赁标的物均在大连市中山区,故本案应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本院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发生租赁关系的房产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虽然原告与被告在欠款承诺协议书约定了由本院管辖,但本院即不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故应被告杜春磊请求,本案应移送至标的物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春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廷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矫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