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南区物业办公室。负责人沈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周燕,公司员工。被告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依法减半收取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