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元与王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农民。被执行人王建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与被执行人王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王建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伟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广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