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毅彪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第3138号原告李毅彪。委托代理人陈晓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和平路与广阳道交叉口南侧。负责人张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亮,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毅彪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洪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毅彪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光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毅彪诉称,被告于2011年7月起为原告开通了182××××9999的中国移动电话号码,原告使用至今。被告经查询得知每月实际通话费用与被告所收取的话费金额相差悬殊,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话费46685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辩称,原告自2011年7月使用涉案电话号码时便知晓该号码的收费标准。该号码系被告公司的优质号码,该类号码的最低消费为2000元,系经过廊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报备的,符合收费标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为原告开通了182××××9999的中国移动电话号码,此号码系非4后5重号(6/8/9)类型,需预存款30000元,资费套餐为2000元。以上事实有《廊坊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廊价检函复(2014)110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电信业务服务明码标价兼职的批复》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公司优质号码的消费标准而自愿选择使用,且该类型号码消费标准经廊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报备,因此,被告收取涉案话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话费466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毅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毅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洪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