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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与郭海堤、张培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海堤,张培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140-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614.法定代表人洪求瑛,局长。被执行人郭海堤,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培景,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海堤、张培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执审字第15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于2015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海堤、张培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海堤、张培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郭海堤、张培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执审字第15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坤荣人民陪审员  张辉艺人民陪审员  洪德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泳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