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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丽群与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工资(生活费)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群,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998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群,女。委托代理人:宋振斌,男。被执行人: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庄河市延安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林伟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斌,系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丽群与被执行人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工资(生活费)争议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庄劳人仲裁字(2015)第3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丽群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生活费21120元、执行费21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共拖欠申请执行人宋振斌等75人生活费1646960元。2015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生活费5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生活费500000元;余款646960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即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执行,并承担未给付款项10%的违约金。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