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恒顺与被上诉人王月清,原审被告刘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恒顺,王月清,刘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恒顺,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清,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郭承明,沈阳市皇姑区郭承明法律咨询事务所主任。原审被告:刘秀荣,女,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鲁恒顺与被上诉人王月清,原审被告刘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三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恒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恒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退还上诉人鲁恒顺。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