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7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卓×1与卓×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1,卓×2,赵×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570号原告卓×1,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卓×2,男,66岁,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赵×,女,60岁,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卓×1与被告卓×2、赵×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卓×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