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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7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卓×1与卓×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1,卓×2,赵×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570号原告卓×1,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卓×2,男,66岁,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赵×,女,60岁,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卓×1与被告卓×2、赵×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卓×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