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联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赵联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973110-3。负责人魏宝堂,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0619-3。法定代表人王鹏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联营,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北汤台村**组**号,证件号码610421197206171411。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联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金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7559.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8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另案周永刚申请执行赵联营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联营在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营运收入20余万元及车户为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所有人为赵联营的客运车一辆,现正在依法进行拍卖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在该案的执行中参与分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32015)兴金民初字第00816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伟执 行 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