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005-2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对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三行”利息七十万六千六百三十一美元八十一美分”应为”七万六千六百三十一美元八十一美分”。审 判 长 崔智瑜审 判 员 冀 东审 判 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