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光祥与严鹏书、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祥,严鹏书,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995号申请执行人林光祥,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严鹏书,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林光祥与被执行人严鹏书、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已分配领款人民币56336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6336元,余款143664元及利息,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