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彭凤与查君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凤,查君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497号原告:彭凤,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平,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君饶,男,1950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凤诉被告查君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彭凤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查君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彭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彭凤撤回对查君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