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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71年1月22日。被告张XX,女,生于1974年8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秋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