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71年1月22日。被告张XX,女,生于1974年8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秋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