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杨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