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黄冈市汇金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何三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黄冈市汇金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何三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3145-7。负责人李麦清,主任。被执行人黄冈市汇金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4669-9。法定代表人何三一,经理。被执行人何三一,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黄冈市汇金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何三一合同纠纷一案,(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