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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方太于淄博凤湖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太,淄博凤湖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方太,邹平县临池镇西台村。被执行人:淄博凤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凤湖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方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凤湖建材有限公司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张方太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王 珂执行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