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执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峰、张艳红、刘海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峰,张艳红,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88-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泽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峰,黑龙江梅亚种业有限公司二道岗分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张艳红,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刘海涛,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峰、张艳红、刘海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正当、合法,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