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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博与刘建国、罗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博,刘建国,罗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被申诉人)林博,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原审被告刘建国,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原审被告(申诉人)罗雯,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审原告林博与原审被告刘建国、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林博(被申诉人)和原审被告(申诉人)罗雯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陈必华审判员  陈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青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