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博与刘建国、罗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博,刘建国,罗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被申诉人)林博,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原审被告刘建国,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原审被告(申诉人)罗雯,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审原告林博与原审被告刘建国、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林博(被申诉人)和原审被告(申诉人)罗雯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陈必华审判员 陈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青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