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怀章与杨绪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章,杨绪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李怀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温启祥,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绪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章诉被告杨绪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怀章的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李怀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