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刘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