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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刘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