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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夏希全申请雷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希权,雷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71号申请人夏希权,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雷树山,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希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人夏希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