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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娟、王云爽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王云爽,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438号原告陈娟,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王云爽,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娟、王云爽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王云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陈娟、王云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