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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留仙与马维定、马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留仙,马维定,马恩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徐留仙,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猛,云南水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维定(曾用名:马为定),男,回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恩彩,女,回族,1978年9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留仙与被执行人马维定、马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留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4073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4073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公众号“”